- 編號:10551
- 書名:《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釋義及實用指南
- 作者:許安標 劉松山
- 出版社:民主法制
- 出版時間:2003年1月
- 入庫時間:2003-3-4
- 定價:18
圖書內容簡介
沒有圖書簡介
圖書目錄
前言
當前,我國經(jīng)濟社會迅速發(fā)展,社會全面進步,開始全面建設小康社會。人民群眾對物質文化的需求不斷增長,對教育的要求不斷提高,教育需求呈現(xiàn)出日益多樣化的趨勢。近年來異軍突起的民辦教育,為增加全社會的教育投入和教育供給方式的多樣性和選擇性,滿足人民群眾受教育的需要,擴大教育規(guī)模,培養(yǎng)大批國家需要的各類人才,提高全體公民的素質發(fā)揮了重要作用,成為教育領域的一個新亮點。民辦教育促進法就是一部規(guī)范民辦學校的設立和辦學活動的重要法律。
民辦教育立法引起了全社會的廣泛關注和討論,其中對教育是否可以營利,民辦學校出資人是否可以對民辦學校享有產(chǎn)權,出資人是否可以從辦學結余中取得合理回報,出資人是否可以收回民辦學校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財產(chǎn)等問題的討論引人深思。對這些問題的討論和爭論,不僅對民辦教育和公辦教育的認識具有重要的意義,而且對公益事業(yè)、公益性組織及其相關立法具有重要的啟發(fā)意義。民辦教育促進法歷經(jīng)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會議四次討論審議,已經(jīng)通過頒布,對上述爭論的問題作了不同程度的回答,必將統(tǒng)一人們對民辦教育有關問題的認識,促進民辦教育的健康發(fā)展。為了宣傳、貫徹和實施民辦教育促進法,我們根據(jù)參加這項立法工作的認識和體會,結合立法背景和現(xiàn)行法律、法規(guī)和政策,對本法各條的立法含義進行了闡述.許安標同志負責第一至三章的
撰稿,劉松山同志負責第四至十章的撰稿,完稿后許安標同志統(tǒng)閱全書.由于我們
教育理論和法律制度的認識有限,成書時間很短,書中難免有不足之外,敬請讀者
批評指正.
目 錄
第一部分 法律文本及立法文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八十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
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
(草案)》的說明
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
民辦教育促進法(草案)》修改
情況的匯報
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
民辦教育促進法(草案)》審議
結果的報告
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
民辦教育促進法(草案)》審議
情況的報告
關于民辦教育促進法等三個法律草案主要
問題修改意見的報告
第二部分 法律條文釋義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條文釋義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立法宗旨和根據(jù))
第二條 (適用范圍)
第三條 (民辦教育的性質和地位)
第四條 (民辦學校的活動原則)
第五條 (民辦學校的法律地位)
第六條 (國家對民辦學校的鼓勵原則)
第七條 (民辦教育的管理體制)
第八條 (地方對民辦教育的管理權限)
第二章 設 立
第九條 (民辦學校的舉辦資格)
第十條 (民辦學校的設立條件和標準)
第十一條 (民辦學校設立審批權限
的分工)
第十二條 (申請籌設民辦學校應提交
的材料)
第十三條 (籌設審批期限)
第十四條 (申請正式設立民辦學校應提交
的材料
第十五條 (直接申請設立民辦學校應提交
的材料)
第十六條 (設立申請的審批時限)
第十七條 (辦學許可證)
第十八條 (民辦學校的登記手續(xù))
第三章 學校的組織與活動
第十九條 (設立決策機構的要求)
第二十條 (學校理事會或者董事會
的組成)
第二十一條 (學校理事會或者董事會
的職權)
第二十二條 (民辦學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三條 (民辦學校校長的聘任條件)
第二十四條 (民辦學校校長的任職條件)
第二十五條 (民辦學校學業(yè)證書的發(fā)放)
第二十六條 (民辦學校的民主管理
和監(jiān)督)
第四章 教師與受教育者
第二十七條 (教師、受教育者法律地位)
第二十八條 (教師任職資格)
第二十九條 (教師培訓)
第三十條 (教師的福利保障)
第三十一條 (教職工的權利)
第三十二條 (受教育者合法權益及學
籍管理)
第三十三條 (受教育者的權利)
第五章 學校資產(chǎn)與財務管理
第三十四條 (財務管理制度)
第三十五條 (民辦學校對資產(chǎn)享有
法人財產(chǎn))
第三十六條 (民辦學校資產(chǎn)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七條 (收費制度)
第三十八條 (對資產(chǎn)使用和財務管理
的監(jiān)督)
第六章 管理與監(jiān)督
第三十九條 (教育指導)
第四十條 (督導和評估)
第四十一條 (招生簡章和廣告)
第四十二條 (受教育者申訴)
第四十三條 (社會中介組織為民辦
學校服務)
第七章 扶持與獎勵
第四十四條 (政府設立專項基金)
第四十五條 (經(jīng)費資助和轉讓國有
資產(chǎn)扶持)
第四十六條 (稅收優(yōu)惠政策)
第四十七條 (接受捐贈)
第四十八條 (信貸扶持)
第四十九條 (委托民辦學校實施
義務教育)
第五十條 (用地及建設優(yōu)惠)
第五十一條 (合理回報)
第五十二條 (鼓勵到少數(shù)民族和邊遠貧困
地區(qū)舉辦民辦學校)
第八章 變更與終止
第五十三條 (民辦學校的分立、合并)
第五十四條 (民辦學校舉辦者變更)
第五十五條 (民辦學校名稱、層次和
類別變更)
第五十六條 (民辦學校終止)
第五十七條 (安置在校學生)
第五十八條 (財務清算)
第五十九條 (財產(chǎn)清償順序)
第六十條 (注銷登記)
第九章 法律責任
第六十一條 (民辦學校違反教育法、教師法
的處罰)
第六十二條 (民辦學校承擔法律責任
的情形)
第六十三條 (審批機關的法律責任)
第六十四條 (擅自舉辦民辦學校的責任)
第十章 附 則
第六十五條 (民辦學校及其負責人范圍)
第六十六條 (營利性民辦培訓機構
的管理)
第六十七條 (境外組織和個人的辦學
管理)
第六十八條 (本法施行日期)第三部分 相關法律、法規(guī)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yè)教育法
中外合作辦學暫行規(guī)定
附:全國民辦教育發(fā)展概況